法律

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而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对此无过错的;

  2、医务人员已经尽到了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医疗机构可以免责,须具备一下两个条件:

  1、出现了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所谓紧急情况是指患者因疾病发作、突然外伤受害及异物侵入体内、身体出于危险状态或者非常痛苦的状态。在此情况下,医务人员必须马上采取应急诊疗措施才有可能挽救患者的生命。

  2、异物人员应急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所谓合理的诊疗义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准确判断患者伤情;第二,治疗措施合理、适当;第三,谨慎说明告知义务;第四,将紧急救治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某一情况是否属不可抗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

  1、不可预见性。在某种具体情况下,如果对这种事件的预见需要有一定专业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则当事人就应该预见到。

  2、不可避免性。如果一个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该事件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