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

  (1)行政赔偿是对违法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

  行政主体合法的行为,也有可能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此损害,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在学理上称为行政补偿。

  (2)行政赔偿是对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中的违法侵权行为所致损害给予赔偿

  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并非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的违法侵权行为,不会引起行政赔偿。

  (3)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

  作出侵权行为的行政主体则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主体

  行政侵权损害是由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组织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个人、事实上在执行公务或自愿协助公务的人员。

  2、行政侵权行为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违法而造成损害的行为,如何判断职务行为是关键问题所在。

  3、实际或必然的损害

  根据我国当前赔偿法的规定,损害主要包括人身自由的损害、生命健康的损害以及财产的损害,尚不包括其他公民权益的损害,如受教育权的损害、精神方面的损害等

  就人身自由的损害而言,确定的是自由和金钱的转换计算,以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在这里,实际损失的是自由;由于自由的无法计算其价值,故必须以金钱替代。

  就生命健康的损害而言,确定的是实际损失(如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如生活费)。

  就财产的损害而言,根据第28条的规定,确定的是实际损失(如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4、因果关联

  实际或必然的损害是由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一种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