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权一般有哪些

  公务员的申诉权利,是指公务员对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依法向有关机关提起申诉的权利。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起申诉。

  (1)处分;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3)降职;

  (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5)免职;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依法提起申诉的,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