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海关事务不得担保的情形有哪些

  一、海关事务不得担保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现行的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下列情况,海关不接受担保:

  (一)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未领到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的;

  (二)进出口金银、濒危动植物、文物、中西药品、食品、体育及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器材、无线电器材、保密机等受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进出口货物,不能向海关交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的。这些货物就属于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的范围。

  二、海关事务担保担保责任的条件

  根据现行的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经海关审核同意,可接受担保申请:

  (一)暂时进出口货物;

  (二)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已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件,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

  (三)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清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四)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五)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

  (六)因特殊情况经海关总署批准的。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就是说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有其他规定的,那么海关事务担保要适用那些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比如根据本法将由国务院制定的海关事务担保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其中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的规定就必须得到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