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婚为房产纠结

  登记结婚刚满一年,小赵就和比小他5岁的老婆小于闹起了分居。分居的冷静并没能给两人的婚姻关系带来逆转。去年12月,小于一纸诉状将小赵告上了法院,要求离婚。就在小于起诉的同一天,小赵也向法院递交了另一份诉状,要求小于支付购房款70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滞纳金。

  小赵:

  我有双方买卖房屋的协议

  小赵向法院出具了一份二人婚前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甲方:赵某某,乙方:于某某。甲方自愿将坐落于张家港市北门新村3幢508室的房屋一套出售给乙方,价格为70万元。甲方已收到乙方购房定金1万元,乙方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分两次付清房款。”

  小赵和小于就是根据这份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小于在同年9月23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小赵向法官解释了签订这份买卖契约的原因,当时小于的父母在市区没有房屋,但想到市区生活,于是就提出了向小赵家买一套房屋的事情,碍于当时双方正处于热恋中,即将走入婚姻殿堂,便以相当便宜的价格和小于签订了买卖契约。至于房款,小于一直没有给,小赵也没好意思催要。

  小于:

  房屋是小赵婚前的自愿赠与

  对于小赵向法庭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小于并不否认,然而其辩称,契约是属实的,但双方间实际上是房屋赠与的关系,买卖契约是为了办理过户才签订的。

  2008年8月,小赵和小于在朋友的介绍下相识,一来二去,两人对对方都比较中意,便确定了恋爱关系。2009年10月,小赵和小于高高兴兴地领取了大红的结婚证,对未来生活充满美好憧憬。北门新村3幢508室的房屋原系小赵家旧房拆迁后的安置房屋。2007年,小赵家原有的三上三下楼房遭遇政府规划而拆迁,第二年领到三套安置房屋,还在小赵和小于谈恋爱期间,家里就把这最大的一套给装修好了,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家里的住房环境。结婚后,小夫妻两个和小赵的父母一直共同居住生活在该套房屋内,开始倒也其乐融融。只是好景不长,各自性格里的一些小毛病开始冒出来,再加上两个年轻人都心高气傲,从不低头到不沟通,便生生将一段好姻缘演化成了孽缘。

  离婚:

  离婚没撇清房屋的问题

  2010年10月,小赵和小于因夫妻矛盾正式分居。在小于提出的离婚问题上,小赵也不坚持,家人朋友都劝和不了,遂决定和平分手。2011年1月,双方经法院调解自愿离婚。因为结婚的时间也不长,尚未生育子女,也没什么共同财产,所以也就明确了归各自所有的彩电冰箱等一些婚前财产,对于北门新村3幢508室的房屋,双方的意见始终没能谈拢。两人觉得就此僵持也没什么意义,就一致同意在离婚的时候先将该房屋的问题搁置,协商不成,就留待法院依法判决。

  在一套市场价近百万的房屋问题上,小赵和小于都不甘心放下心里的纠结,因此始终无法商量出一个双方均可接受的方案。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今年6月,张家港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小赵与小于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小于关于房屋系赠与的辩称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故根据合同约定,小于应给付小赵房屋余款6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