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山东女童输液死亡

  (山东)济阳县一名女童在村诊所输液后意外死亡,经鉴定为对药物过敏的特异体质,输液医生并未做皮试就输液。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医生赔偿女孩父母25万元。

  常某夫妇是济阳县农民,小两口有一个12岁的活泼可爱的女儿小常(化名)。2009年6月17日上午,小常身体不舒服,小常的爷爷便打电话叫村诊所的医生张某(化名)来给孩子看病。张某来了之后没有进行检查,只是听了小常爷爷描述孩子前一天饮食不当并出现呕吐和体温偏高的现象,便推断为急性胃炎,给小常输上液走了。到了下午四点左右,孩子病情不见好转反而更加难受。电话询问张某,答复说药量下得太轻,让带孩子到诊所继续输液。小常到了张某的诊所后继续打点滴,打到第二瓶时,小常连说难受,没有输完液张某就拔下针让小常回家了。晚上8点多小常出现休克症状,家人拨打120送到济阳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没想到一次普通的输液竟让活蹦乱跳的孩子突然离开人世,常某夫妇找张某要求赔偿。但张某认为孩子的死亡与自己无关,自己对病情诊断无误,用药及时正确,因此拒绝进行任何赔偿。常某夫妇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各种费用总计35万余元。

  山东省病理质量控制中心对小常做了尸检,尸检报告认定小常为胸腺淋巴体质,这种体质患儿总体免疫力低下,轻微的刺激或过敏就可导致死亡,结合孩子病史,符合药物过敏反应。张某给小常治疗过程中用了菌必治,没有按照规定做皮试,该药物引起小常过敏反应并导致死亡。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张某赔偿常某夫妇25万元。(记者廖雯颖通讯员刘长星邱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