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个人独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怎么计算的?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一般含义

  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也叫做自然人企业。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二)个人独资企业是否需要注册

  独资企业在世界上的很多地区不需要在政府注册。很简单的经营安排甚至暂时经济活动,都会按照独资企业进行管理。但是通常为了方便执法活动,政府会要求某些种类的独资企业注册;或者业主使用自己的姓名作为企业牌号,可以注册。

  但是法律通常要求业主登记其它名称的牌号,以防有商标争议。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因为是个人管理的企业,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

  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

  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

  3、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独资企业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4、企业的规模有限。

  独资企业有限的经营所得、企业主有限的个人财产、企业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5、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

  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设立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有五个一般为: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五)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交企业所得税,适用规定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当月(期)销售收入*所得率=160220.09*5%=8011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是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不统一的现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文件精神,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其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改变了以往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征收一道企业所得税,在对投资者的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的做法,这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赋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调整,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时也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但该项政策执行以来,仍有部分征收单位执行政策不到位,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查中发现,2003年到2005年分别征收入库企业所得税37万元、17万元和8万元。这种执行政策不统一、不到位的现象严重阻碍着企业的发展。

  二是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国家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明确规定,下岗事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可享受三年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以上,并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但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即使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由于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就不存在减免的问题,同时按照企业对待也不减免个人所得税。这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来说,该项优惠政策执行起来很不公平。

  三是基层征收单位对独资合伙企业征管工作的认识程度不到位。认为其规模小,收入少,不属于重点税源。仅仅是简单的对其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日常检查中也不作为检查重点,不能准确的核实其收入,仅依靠企业自报收入计算税款,导致税款流失。

  四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营业收入不易控管。由于当前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绝大部分帐目混乱,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我们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对大部分企业采取的是核定征收的方式。即按照其收入乘以不同行业的应纳税所得率在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准确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但部分独资合伙企业财务人员通过设立两套帐目或编制虚假凭证、在银行开设多个帐户,利用个人帐户或现金结算等方法少计收入或推迟确认收入,造成收入很难控管。给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五是虚列投资者,降低税率,少缴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着重体现在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企业是按照其收入减成本、费用、损失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在各投资者间按照出资比例或(平均)分配后各自找适用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部分企业在投资初期,采取多列投资人的手段,分散收入,相应降低适用税率造成税款流失。

  六是不计提或少计提职工工资,规避雇员应纳个人所得税。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以后,对一些不符合核实征收条件的独资合伙企业,我们采取了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即企业按照合伙人(独资人)取得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其应缴个人所得税,而不考虑生产经营所得的具体数额。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单位虚增费用成本减少生产经营所得的行为。在核定征收方式下,合伙人(独资人)只需按收人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大小与费用成本的大小无关。而且,依法纳税后,合伙人(独资人)年终分红也不必再纳税。因此,部分企业为减少其雇员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采取不计提或少计提部分职工工资,由合伙人(独资人)从分红提取的现金中支付其工资,从而早成个人所得税的流失。虽然不计提职工工资会相应减少成本费用,但由于税款征收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不根据生产经营所得进行纳税,因而与成本费用数额大小无关。

  七是投资者个人或家庭在企业列支费用情况严重。由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均为个人。企业从业人员中上至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下至一般员工,多为亲属、朋友或熟人介绍,家族式管理比较严重。投资者在企业报销个人及家庭费用的情况比较普遍。还有的投资者采取以购买企业用房、办公用车的名义,为自己购房、购车,用于自己消费的同时,加大了企业的成本费用,导致企业连年亏损,直接造成税款的流失。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对这类行为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征管和检查中,这些费用很难界定,实际操作起来存在很多的问题。

  (一)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15000元的税率为5%,也就是说一个独资企业,如果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5000元以下的话,税率也只有5%。

  (二)如果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5000元以上,但是在3万元以下的部分,税率是10%。

  (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但是没有超过6万元的部分,就是要按照20%的税率来交税。

  (四)在6万元以上,但是没有超过1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30%。

  (五)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部分只要按照35%的税率来计算。

  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交企业所得税,而交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期)销售收入*所得率=160220.09*5%=8011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