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员工拒绝续订合同,也要支付两倍工资

  奚小姐于2012年8月2日被某木器公司录用为业务员,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8月2日至2013年8月1日。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奚小姐不愿续订劳动合同,双方未再续订劳动合同,但奚小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14年1月1日,奚小姐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月2日,奚小姐离开公司。3月,奚小姐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8月2日至2014年2月2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公司认为,奚小姐拒绝继签劳动合同而自行辞职,责任在她本人,故不支持她的要求。公司的做法对不对?

  为了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后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可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主体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没有行使书面通知程序及终止劳动关系权的,不适用该规定,应当归为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本案中,在奚小姐拒绝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未行使劳动合同终止权及书面通知程序,而是继续留用。因此,奚小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