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检修车辆撞伤人起纠纷,修理工车主同担责

  车主将车辆放在修理厂修理时被人擅自开到路上而发生了交通事故。日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经调解,由修理工陈某波和车主刘某伟连带赔偿原告王某磊医疗费1900余元,误工费6500余元,共计人民币8500余元。

  2009年2月10日15时56分,杭州某一修理厂修理工陈某波擅自驾驶车主刘某伟所有的富康小轿车在石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浙江省农科院门口,与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磊相撞,造成王某磊右膝骨平台骨折,王某磊遂将该车车主及修理工陈某波告上法院。该事故经责任认定,由陈某波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过法官的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修理工陈某波和车主刘某伟连带赔偿原告王某磊医疗费1900余元,误工费6500余元,共计人民币85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