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浅议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侵权赔偿原则主要有五种:

  1、全部损害赔偿原则,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为准。

  2、法定标准赔偿原则,即规定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应当赔偿的数额。

  3、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即法官自由裁量权。

  4、惩罚性赔偿原则,主要目的在于惩罚知识产权侵权人,通过对被告的惩罚,警示潜在的侵权人,起到威慑和遏制侵权的重要作用。

  5、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对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享有的知识产权中精神权益受到损害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二、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与《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这几部知识产权特别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一)《民法通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94条规定了著作权,第95条规定了专利权,第96条规定了商标权和第97条规定了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从《民法通则》“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看,《民法通则》对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仅限于“赔偿损失”。

  (二)《商标法》关于侵权赔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60条规定:“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该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我国现行的商标侵权赔偿制度有以下特点:

  第一、对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进行严格的法律排序,权利人无权自行选择。先后顺序为:首先是“权利人实际损失”,其次是“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再次是“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最后是“三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只有前者无法确定时,才能适用后者,依次类推。

  第二、根据现行《商标法》关于侵权赔偿的规定,可见,目前我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采用了全面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法定赔偿原则及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多元化相结合的方式。

  (三)《专利法》关于侵权赔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65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我国现行的专利侵权赔偿制度特点与商标侵权赔偿制度类似,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对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进行严格的法律排序,权利人无权自行选择。先后顺序为:首先是“权利人实际损失”,其次是“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再次是“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最后是“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只有前者无法确定时,才能适用后者,依次类推。

  第二、根据现行《专利法》关于侵权赔偿的规定,目前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同样采用了全面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法定赔偿原则及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多元化相结合的方式。

  (四)《著作权法》关于侵权赔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现行著作权法确立的侵权赔偿制度特点如下:

  第一,对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进行严格的法律排序,权利人无权自行选择。先后顺序为:首先是“权利人实际损失”,其次是“侵权人违法所得”,最后是“五十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只有前者无法确定时,才能适用后者。

  第二,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关于侵权赔偿的规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采用了全面赔偿原则、法定赔偿原则及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相结合,没有采用任何惩罚性赔偿原则。

  但是在现行著作权法没有任何惩罚性赔偿原则的情况下,一些司法解释、部门规范性文件及地方司法文件却将侵权损害赔偿所采用的原则扩展到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及惩罚性赔偿原则。

  三、审判实践中适用的计算方法

  除上述规定以外,各地人民法院在审判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实践中还创造积累了其他一些赔偿的计算方法。概括起来,对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以权利通常、合理的转让费、使用费、许可费等收益报酬作为标准进行赔偿。

  (二)以权利人知识产权产品或作品的载体销售量在被侵权期间下降或减少的数额乘每件权利产品或正版作品载体利润之积,作为赔偿额。

  (三)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实施侵权行为所获扣除税收等合理成本的全部利润。如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案件均可适用。

  (四)以权利人每件权利产品合理的平均利润或该行业该产品的每件平均利润,与侵权人侵权产品数量之积作为赔偿数额。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等侵权案件赔偿均可适用。此种方法对侵权人经审计亏损或利润过少致使赔偿额过低的情形使用很有效。

  (五)以版税率与总码洋(总预售额即单价承以印刷册数)之乘积作为赔偿额,参考的版税率根据不同情况一般为6%-15%掌握。著作权侵权案件可以适用。

  (六)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权利人为购买侵权商品证据的支出、为收集证据而作的证据保全公证费用、为审查证据购买的设备、消除侵权影响费广告、合理的差旅费等。

  (七)发行侵权图书的总金额减去合理的成本印刷成本和税金所得的数额,加上其合理银行利息。适用于图书出版侵权案件。

  (八)侵权行为人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赔偿数额计算,视具体案情经营费用不作为合理成本扣除。

  当然,基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复杂性,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损失赔偿额的计算,还应当结合每起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案情,综合考虑才能确定。

  注:采编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知产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