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家庭遗产继承协议的效力有哪些

  指的是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例如,女女与父母有相互继承的权利,这里所说的继承权就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这种含义的继承权并不是继承人实际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只是继承人将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现实可能性。正因为如此,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被称为一种期待权。只是一种资格,不得转让,也不得放弃。它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一定的身份关系而赋予的,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

  指的是继承人在继承法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具体权利,它是于继承开始后由客观意义继承权转化而来的,是继承人可以现实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因而是一种既得权。它是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可以放弃。

  明白了这两个概念之后,我们再来看案例中四个法定继承人协议,这个协议是在继承开始前,三个子女和老三约定放弃继承权,所以约定的是放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而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不能放弃的。这个约定违法,所以约定无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的丧失的情形有: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这里规定的属于丧失客观意义继承权的情形有两种: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显然本案中其他三个子女并没有以上的情形。所以他们的继承权并没有丧失。由于老人没有留下遗嘱,所以他们有权按法定继承来分割遗产。

  约定处分的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期待权(暂时先不考虑继承期待权的身分意义)。财产期待权是一种财产取得的或然权,就如同没有开奖的奖券一样,当事人当然可以放弃。

  约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意思表示是有效的。

  所以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这个协议是真实有效的。

  但是他们的协议却不是遗赠扶养协议。理由是他们都是法定继承人,不适合遗赠协议的主体要件。遗赠协议是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签订的协议。他们的协议也不是遗嘱,因为这份协议并没有被继承人参与。

  所以这份协议只是一份关于继承期待权的放弃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本案中的协议是关于身份关系的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故只能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