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的机构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调查权,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一)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权和举报权

  而对于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权则属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单位和个人的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应该予以充分的重视,对于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措施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经过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涉嫌垄断行为中的义务

  1、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2、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

  3、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被调查者的配合义务和权利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五)处理决定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六)调查的中止、终止和恢复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