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际民商案例2

  国际民商案例2

  韩国某轮船有限公司与中国S省D市一贸易公司签定一份运输合同,将一批货物从中国D市运往韩国F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争议由韩国某法院管辖。后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争议,中国一方当事人以韩国一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中国S省D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D海事法院受理此案,被告方在答辩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声明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此案应由韩国法院管辖。D海事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驳回被告异议。被告于是向中国S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申双方对管辖权的约定。

  S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根据中国国际私法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质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故此案应依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由韩国法院实行管辖。

  此案的管辖依据是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合意选择,这是国际私法中一项重要的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主要用于确定国际合同案件的管辖权。

  在国际合同关系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用专门条款或在合同之外订立约定管辖权的专门协议,选择审理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一旦纠纷产生,当事人选择的法院就对案件具有正当的管辖权,从而排除其他相关国家法院的管辖。因此,此案中,当事人选择的韩国法院的管辖权可以排除中国法院的管辖权。

  依据当事人的合意选择确定管辖权,一方面体现国际私法作为一种私法对个人意志的尊重,国际民商案件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选择的管辖权具有排他的效力;另一方面,充分赋予当事人选择法院以合法性,也是解决管辖权冲突的一个好方法,因为在当事人选择法院的情况下,只有被当事人选择的法院具有管辖案件的正当性,其他相关国家法院都不具有管辖正当性,这样也就不会产生管辖效力上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