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延迟退休有依据,延迟改革无道理

  6月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在回答网友提问时称,将适时提出弹性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政策建议。一则极其简短的消息,引发一场关于该不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大讨论。

  这样的讨论似曾相识。2005年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启动了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政策研究,从2008年开始类似的争论便以两年一次的频率见诸媒体。利益攸关各方众说纷纭,最终总会以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做出“目前不会调整”的回应而告终。

  中国的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源于20世纪50年代初第一部社会保障法规——《劳动保险条例》,《条例》规定职工退休条件为男职工年满60周岁,一般工龄25年,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一般工龄20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及有害健康工作的劳动者退休年龄提前5年。该政策迄今已有50多年历史,从未更改。

  进行国际比较可以发现,中国的法定退休年龄在主要经济体中是最低的,尤其是女性退休年龄严重过低。随着社会发展变化、医疗保障水平提高,人均寿命不断延长,延迟退休年龄乃大势所趋。但鉴于行业和地区差异性大的特点,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应适度,且兼顾特殊行业群体利益。

  适时调整退休年龄,亦是基于中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养老金支付压力剧增的现实。因为忌讳社会争论而因噎废食,放弃寻求共识的机会,并非上策。

  目前全国已有26个省步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速度快、规模大的现状,或会在一定程度上倒逼政府被动延迟退休年龄,否则,财政将面临更大的补贴压力,继而成为地方政府新的债务账单。

  有关部门测算,2015年中国劳动人口将开始下降,2035年65岁以上人口约有2.9亿人,劳动人口约有8.1亿人,减去接受高等教育、失业和低收入劳动人口,将出现不足2个在职职工供养1个养老金领取者的局面。人口结构的变化,将会加速引发部分省份的养老金支付危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下掩盖的财务风险将会放大。

  解决养老金缺口,无外乎在制度内调整参数,制度外增加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国有股份划拨或减持。其中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数,主要指延迟退休年龄、下调替代率、上调缴费率,下调替代率意味着参保人福利降低,上调缴费率意味着企业负担加重,调整空间有限,延迟退休年龄因此被寄予厚望,屡屡推至前台。按照中国社科院专家郑秉文测算,延迟退休一年,养老统筹基金可增长40亿元,减支160亿元,减缓基金缺口2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