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集体合同制度背后的交锋

  每年春节前,职工讨薪都会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曾表示,职工工资不能由企业单方面说了算,需要通过集体合同来协商决定。

  近日,继沈阳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成功签订集体合同后,沈阳另一连锁快餐企业——肯德基也表示同意与工会协商工资问题。一旦签订了集体合同,工资明确写在合同里,职工年前集中讨薪的问题就会大大减少甚至避免了。

  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就劳动工资等各项劳动标准和生活福利达成的协议,称之为集体合同。上世纪90年代初,在劳动法即将出台时,集体合同制度是否要写入劳动法曾引起广泛关注。集体合同会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什么?为什么要强调集体合同?带着这些疑问,记者专访了劳动法起草者之一、被誉为中国劳动法学之父的关怀教授。

  交锋一

  要不要建立集体合同制度?

  1994年劳动法出台,涉及集体合同有三项条款。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别看只有简单的三项条款,可也经历了一波三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沉寂了多年的集体合同制被提出来,并很快成为焦点,要不要建立和恢复集体合同制度,有不同的看法。

  一些人认为有劳动合同就够了,集体合同没什么用,是“舶来品”,在劳动法中不需要规定集体合同。

  而中华全国总工会则认为必须签订集体合同,国外工会有这个权利,中国工会也应该有这个权利,工会的基本职责就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集体合同制度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早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就提出了要搞集体合同,在苏区、在抗日战争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也都有集体合同的订立,只是到了上世纪50年代后期,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工会被削弱,集体合同也随之消失。因此,全总及其法律顾问委员会在起草过程中,一直坚持必须建立集体合同制度。

  交锋二

  共保合同,还是集体合同?

  在劳动法的起草过程中,到底签订什么样的集体合同,又是一个存在分歧的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东南沿海一些地区推行了一种共保合同制度,即:为了完成生产任务,企业党委、厂长、工会三方签订的协议。

  当时,全总认为这是走偏了,为了更好地制定劳动法,1992年我们专门针对这个问题,在无锡开了一次会。一些地方工会阐述了共保合同的好处。我则提出集体合同不是共保合同,两者有很大区别:集体合同的当事人是企业工会和用人单位;共保合同是企业党委、厂长和工会;集体合同要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共保合同则是保证企业完成任务;在集体合同中,若企业亏损,不应追究工人责任,而在共保合同中,企业一旦有亏损,责任就要转嫁给大家,党委、职工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我们认为,决不能把企业造成的亏损让工人来承担,所以我们最后的结论是共保合同不能取代集体合同。

  在劳动法颁布不久,全总出台的《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决定》明确规定:“已经实行双保(共保)合同的,要依据《劳动法》,借鉴以往的经验,在实践中继续探索,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提高。向建立集体合同制度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