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该用“欠薪罪”给企业主念念紧箍咒了

  3月6日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做客CCTV12《我建议》,与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直接沟通,针对劳动者小曹“拖欠工资老板跑了”的问题,张鸣起呼吁应该在刑法中设立恶意欠薪罪,“对欠薪逃逸这样的恶意欠薪要加重处罚的力度,增加违法的成本”,张鸣起呼吁“应在刑法中设立恶意欠薪罪”。(3月7日央视12套)

  欠薪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欠薪行为所侵害的是群体性的劳动者权益,使他们的生活得不到保障,权利得不到保护,加剧贫富差距,激化社会矛盾,容易引发群体性的讨薪事件。比如,“上访”甚至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还有的劳动者因讨薪不成,走上盗窃、抢劫、绑架、杀人等犯罪道路。

  如果欠薪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罚,那么国家对和谐社会的建设以及公众对安居乐业的向往将会受到严重挑战。诚如全总副主席张鸣起所说,“工资是劳动者最核心的权益,它是劳动者辛苦取得的,是安身立命、养家糊口的基本条件,这个权益受侵犯了,是一种严重地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虽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均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一个尴尬的现实是:所有现行法规对欠薪行为都缺乏相应惩治力度,最终导致政府出于社会稳定及民生的考虑不得不为欠薪者埋单;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均不能对恶意欠薪进行有效的控制,最终将欠薪的违法必究成本转嫁到公共财政身上。

  笔者主张欠薪行为罪名为“欠薪罪”而不是“恶意欠薪罪”。什么情况下定为“恶意”,什么情况下定为“非恶意”?纠缠不清不说,还给实际操作带来腐败空间。欠薪行为不是一般的民事纠纷,而是严重违反了我国行政法、经济法等关于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的规定,具有行为的违法性。所以笔者赞同本报道中演员李明启的观点,“不论是不是恶意,只要欠薪就应该被惩罚。”

  该用“欠薪罪”给企业主念念紧箍咒了。对欠薪行为,除了加大经济上的处罚力度以外,很有必要对拖欠工资的企业主追究刑事责任。欠薪而遭受的惩罚一定要远远大于欠薪所得到的利益,将“欠薪罪”入刑就是起到震慑作用。刑罚的根本目的不在于制裁这些人,而在于使这些人不敢去做这件事——“信义兄弟”感动中国,但显然不是所有企业主都可能成为“信义兄弟”。鲁开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