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收养弃婴需要办理哪些手续,要符合什么条件

  收养弃婴的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先到发现弃婴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之后到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夫妻的生育状况证明和无子女的证明;同时,还必须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取得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并到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最后持上述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弃婴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3)单位证明;

  (4)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无子女证明”或“生育情况证明”;

  (6)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7)民政、计生、公安部门出具的委托或安排公民抚养弃婴、儿童的证明;

  (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片2张和收养人一寸免冠照片各1张。

  以上第(1)、(3)、(4)、(5)项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取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查。首先,验证证明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其次,核实收养当事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必要时要进行调查,防止伪证。

  收养登记员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情况进行综合审理,对符合《收养法》和本《处理意见》规定收养条件的,报县(市)、城区民政局领导审批后,给收养人发《收养登记申请书》和《收养协议书》。

  据了解,办理收养登记按《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才能办理。对一些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人员,民政部门就无法办理收养证,没有收养证,户口就没法落实,上学要插班费,给弃婴(童)的学习、生活和日后的成长造成很大影响,并给社会也带来不少问题。县民政局提醒:要想收养婴幼儿必须要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