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内公路鲜、活货物运输保险(试行)条款

  第一条保险货物范围

  凡用汽车运输的鲜、活货物,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保险货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干枯、折断、腐烂、变质、冻坏、死亡、短少、破损损失,保险人员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暴风、暴雨、雨淋、洪水、雷击、冰雹、崖崩、泥石流、突发性滑坡或地陷、破坏性地震及汽车发生碰撞、倾覆;

  二、在运输途中被碰撞、挤压致使包装、容器破裂;

  三、冷藏车的冷藏机吕或隔温设备发生意外事故;

  四、因气候突然变化,温度急剧升高或下降,致使车厢内高温发热或水气凝结、冰冻;

  五、遭受外为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六、因气象条件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货物逾期运到;

  七、在装卸中,发生意外事故;

  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抢救、施教或保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直接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起迄期: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纲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止。但保险货物运至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提货通知后二十四小时为限。

  第四条除外责任

  保险货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过失行为或发货人责任;

  二、货物本身质量的缺陷或处于病、残状态下的货物;

  三、饲养或管理不善;

  四、未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采用冷藏或货箱恒温措施;

  五、货物包装不善或被保险人(或托运人)、押运人、承运人不遵守国家和运输主管部门规定;

  六、无意外事故运输延迟;

  七、规定的正常途耗及其它不必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五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可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第六条保险费

  保险费按保险管理机关批准的《国内公路鲜、活货物运输保险费率表》的标准计收。

  第七条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保险人制定的保险费计收标准,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包括押运人)必须遵守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必要时接受并协且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安全查验工作。

  三、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包括押运人、承诺人)应当迅速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救护、以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当地保险公司代查勘,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承保公司。

  被保险人(包括押运人)如不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

  第八条货损检验及赔偿处理

  一、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若发现货物受损,收货人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人民保险公司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货物,否则承保公司不予受理。

  二、被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按照保险人要求提供保险单、货物损失清单及有关证明等单证。

  三、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货价加运杂费计算赔偿。如果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四、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法律或有关约定,应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将向承运人或他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追偿。

  五、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六、被保险人从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在一年内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或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九条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时,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提交促裁机构或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