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如何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

  1、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

  《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为: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等。”

  2、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

  《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3、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标准

  《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经费开支定额,并制订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开支标准、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校舍建设、图当资料、仪器设备配置等标准,”并“应当制订实施规划,使学校分期分批达到前款所列的办学条件标准,并进行检查验收”。

  4、义务教育的经费

  《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此外,还规定了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以及在城乡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等多种筹集义务教育经费的渠道。

  5、义务教育的师资

  实施义务教育,必须建设一支质量合格、结构合理并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于实施义务教育的师资作了原则的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为此,国家建立教师资格制度,并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同时也对教师提出了要求:“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培训工作,使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要求。”“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1998年底经国务院批准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对此又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