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学生伤害事故有哪些特点?

  学生伤害事故有以下特点:

  1、伤害的对象是特定的,主要是普通中小学(包括幼儿园)的在校学生,年龄多数不满18周岁,大部分是未成年人。

  2、事故发生率高,由于中小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自控能力差,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比较差,因此事故发生率高。

  3事故处理难度大,当前中小学生大部分是独生子女,且其父母年龄在30—40岁之间,事故发生后,对家庭的打击程度比较严重,很多家长心理难以承受。且许多案例涉及多方利益,给事故的处理带来很大难度,甚至会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4、中小学教育经费本来已普遍比较困难,发生伤害事故后,学校难以承受高额赔偿。

  5、对教育带来长期负面影响,许多学校因此不敢组织活动,甚至连基本的教学活动都受影响,如学生课下除上厕所外不准下座位,体育课尽量取消器械内容等,造成教育方面的困境。

  上述情况同时也给司法部门带来工作上的困难。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调整、规范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规范可以作为依据,只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一般法可以依据,在责任认定上有困难。所以,许多法院的法官在审理这类事件时常采用“各打五十大板”的办法,学校无论是否有责任都要赔钱。

  鉴于上述情况,许多地方人大出台了地方性的有关规定,如上海在全国率先于2001年7月13日通过了《上海市中小学小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后来浙江等地也出台了类似规定。

  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以第12号令的形式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