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审计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苏政办发[2001]77号

  发布日期:2001-6-13

  执行日期:2001-6-13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审计监督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审计监督的意见

  (省审计厅二○○一年五月八日)

  多年来,我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十分重视对乡镇资产的审计监督。全省各地相继建立了乡镇审计机构,配备了审计人员,积极开展审计监督,取得了显著的成绩。1998至2000年三年间,全省乡镇审计机构共审计5.66万个项目单位,查出损失和浪费10.55亿元,纠正违纪违规金额16.21亿元,移送贪污贿赂案件790件,移送监察部门处理1108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88人。为维护乡镇经济秩序,保障乡镇资产安全,促进乡镇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省乡镇审计也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一是关系不顺。全省多数地区乡镇审计隶属审计机关指导监督,也有少数地区乡镇审计隶属其他部门指导监督,由于归口不一,导致政出多门,影响乡镇审计的开展。二是力量不足。目前乡镇审计任务十分繁重,除了审计乡镇财政、财务收支和工程建设项目预(决)算外,还承担所属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的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党政领导交办的专项审计,审计人员的数量和素质还不能适应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审计监督,根据国务院及审计署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乡镇审计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领导关系。乡镇审计属内部审计性质。乡镇审计机构和乡镇审计人员在乡(镇)长的领导下,对乡镇政府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村级财务的真实、合法进行检查和评价。接受审计机关管理、指导和监督。

  二、明确职责权限。乡镇审计机构或乡镇审计人员直接对乡镇政府负责,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政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乡(镇)长报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涉及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格操作规范。乡镇审计机构或人员应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前应当事先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过程中要严格取证,做好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在提交乡镇政府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重要审计事项由乡镇政府作出决定;按照规定建立档案和保密制度。

  四、加强组织管理。乡镇政府要根据需要设置审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并妥善解决乡镇审计所需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切实加强乡镇审计队伍建设,制定业务规范,开展业务技术培训,组织工作经验交流,加强考核,对乡镇审计人员的资质予以审定,发证上岗,并严格质量监督,对审计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