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做生意不讲诚信,拖欠无理判给付

  陈某经营不锈钢批发生意,刘某从事卷闸门加工制作。自2007年起,被告陆续在原告处购买不锈钢,2008年10月18日,经双方结算,除刘某已支付的货款外,尚欠不锈钢货款4949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之后,被告于2008年12月17日向原告支付了500元,尚欠4449元至今未付。原告虽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刘某向陈某购买不锈钢,尚欠原告货款4949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除去刘某已经支付的500元,被告应予偿付尚欠的不锈钢款4449元。据此,永丰法院判决刘某偿付所欠陈某不锈钢款44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