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讨论:中国什么时候会有地震保险?

  一、建立地震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对地震灾害的损失补偿主要采取国家财政和社会捐赠的形式,主要工作南民政部、地震局等政府部门承担。财政救济受政府财政能力的限制,往往会造成突发性财政负担;而社会捐赠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具有很大的随机性。二者对损失的补偿都是小范围和低层次的。通过建立地震保险制度,充分利用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的优势,调动社会各方面资源,既可以更好更快地满足恢复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又能有效缓解各级政府财政和社会管理压力。因此,建立地震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1.有效恢复灾后生产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政府救济和社会捐赠往往仅能保障灾区居民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不能有效地恢复灾区企业居民的生产生活。保险以其分散风险、消化损失、保障民生的功能已成为国际上主要的损失补偿方式。由于保险是灾前的保险:既需要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推动,也需要金融、税收政策的激励;既需要商业保险公司的积极参与,又需要财政、民政、地震等多部门的配合和支持;既涉及保险市场领域,又涉及资本市场领域。这些内涵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由此可见,建立地震保险制度需要多部门、多领域加强合作,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因此,为了更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统筹安排各部门的工作,确保制度建设协同有序,政府应首先设立专门的地震保险管理机构。作者建议目前由中国保监会设立专门的下属机构管理,研究确定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整体规划,通过规划明确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要求以及推进的步骤、措施与安排等。

  3.建立地震保险基金

  国外经验表明,只有建立地震保险基金,通过保险和再保险运作机制,才能有效保障地震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但是,地震保险单靠保险公司商业运作难以为继,需要国家财政对地震保险基金投入一定的启动资金,并对超出保险公司承保能力部分的地震风险责任给予一定的财政担保。地震保险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或地区大都通过国家财政支持建立地震保险基金,并对承保地震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比例的费用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