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规定了保险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巨灾风险准备金自2008年1月1日起3年内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旨在抵御和化解农业保险风险,保障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经营。

  财税〔2009〕110号着重鼓励保险企业开展针对农业种植业巨灾方面的险种。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农业保险按农业种类不同分为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种植业保险包括了如水稻保险、蔬菜保险、林木保险、水果收获保险、西瓜收获保险、小麦保险、油菜保险、棉花保险、烤烟保险等。财税〔2009〕110号规定,保险公司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年度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25%-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结存余额。

  例如,某保险公司种植业险种2009年保费收入20亿元,2008年巨灾风险准备金结存余额4亿元,2009年度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20×25%-4=1(亿元)。财税〔2009〕110号文件还作出说明,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例如,该保险公司种植业险种2009年保费收入15亿元,那么,2009年度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15×25%-4=-0.25(亿元),2009年巨灾风险准备金结存余额为3.75亿元,由于风险减少同时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0.25亿元。

  财税〔2009〕110号还提出保险企业对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运作要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便于税务机关加强动态监管。其第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专款专用原则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制度。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