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人体基因图谱与隐私权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生物技术的发展所揭示的人自身的秘密(尤其是个人基因图谱)在现代社会已不是一个纯技术问题,而是一个影响广泛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个人基因资料应当成隐私权保护的范围。现在条件下,保险公司不应要求被保险人的基因资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单方面掌握自己基因资料也未必可取。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可能就基因资料的使用进行博弈,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

  [关键词]基因图谱;隐私权;保险公司;知情权

  在人类基因组计划草图公布之时,生物医学界和新闻媒体众口一词认为关于一个人的生、老、病、死的遗传信息属于隐私的范围,应当用(至少在目前应当)隐私权制度来保护人体基因资料,不让无关人员和机构接触掌握,避免出现基因歧视。例如,防止企业老板在用人时要求查验员工的基因图谱,或者保险公司在为保户上保险时对带有“不利基因”的人要提高收费档次,或拒绝为其投保。

  一、个人基因资料应当成为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到目前为止,我国宪法和法律都未出现隐私权这一法律概念。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刑法都没有明规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随后的司法解释是将隐私权纳入其他人格权-名誉权等予以保护。①但我国法学界对建立独立的隐私权制度已形成共识,司法实践也在逐渐接受。②笔者认为,隐私权制度应将个人基因资料纳入保护范围。

  隐私是一个受时间和文化制约的概念。隐私权法的发展演变,也无时不受变动的社会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影响。笔者同意隐私权是“生活的紧张和复杂度”以及“文明演进”的必然产物。对“隐循和隐私(Solitude and Provacy)”的需求是为个人和文化所必需的。隐私权制度的重大贡献就在于给个人空间和公众空间划定了法律界限-即在什么情况下个人的事也就是他人的事,或在什么情况下个人的事仅仅是他自己的事。

  笔者认为,生物技术的发展所揭示的人自身的秘密(尤其是个人基因图谱)在现代社会已不是一个纯技术问题,而是一个影响广泛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如将其不适当的公开,个人基因图谱所反映的个人先天素质(包括生理、心理、精神等方面)的差异将极大的影响每个人平等、公平的参加民事活动。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前提,也是现代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前提-一个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发育成熟,心智正常,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或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民法人”将不在存在;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主体机会均等;法治社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每个人能预期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样行为应得到同样对待”等法制基本原则将遇到事实上的挑战,实现法本身的公平正义的基本精神也将面临极大障碍。

  所以在基因技术进一步发展,每个人有公平的机会治疗甚至是改良自己的缺陷基因前,在弱势的个人时时面临强势的社会组织的某些审查时(就业、医疗保险等),在个人基因资料可能成为公民从事社会活动的不利因素时,让社会对个人信息的一般性的需求作出一个让步,象对个人病历资料用隐私权这一法律工具将个人基因资料的获取、使用、披露划给个人空间将是有价值的。

  二、现在条件下,保险公司不应要求被保险人的基因资料

  英国政府不久前颁布的一项有基因歧视之嫌的法案规定,保险公司可利用基因检查的结果,作为它们控制投保范围和提高保险金额的理由。那些生来就带有“错误基因”可能的人,将不得不负担更多的保险费,或干脆被排除在医疗保险的范围之外。尽管上述法案遭到不少人反对,但英国“基因和保险委员会”还是批准将“亨氏病”作为第一个因“错误基因”而可以拒绝投保的病症(2000年12月8日《医疗诞生。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是指在胚胎移植前取一个细胞进行遗传学的诊断,也能进行性别鉴定,这项技术可以保证有遗传病家族史的父母生个健康的宝宝。实际上这个过程已经开始,1990年临床首次将腺苷酸脱氨酶(A-AD)基因导入患者白细胞,治疗遗传病重度联合免疫缺损病以来,到98年接受基因治疗的病人已达400多例,目前国外临床研究主要集中在遗传病(联合免疫缺损病SCID、ADA缺损症等)、心血管疾病、肿瘤、艾滋病、血友病和囊性纤维化(CF)等上。资料来自《经济管理文摘》,2000年第15期。

  参考文献:

  [1](英):约翰·T·斯蒂尔。保险的原则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26-28。

  [2]李玉泉。保险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60。

  [3]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孙东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