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誉减值的财税处理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企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但自创商誉不允许扣除。商誉在税法上是作为无形资产处理的,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平时,商誉的计税基础不得调整;商誉不用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企业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应进行纳税调整,不能计入当期损益,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