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保管合同寄存人和保管人主要义务有哪些

  保管合同寄存人和保管人主要义务分别是:

  1、保管合同寄存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保管费的义务;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2、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有: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亲自保管义务;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如下:

  1、保管合同纠纷的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保管物为不动产时,应适用关于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精。

  2、保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也有可能为原告住所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1、随时领取保管物;

  2、保管物毁损的赔偿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