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变更监护人手续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一、变更监护人手续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1、变更监护人手续在我国的规定:监护人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学校、医疗机构、残疾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

  二、委托监护怎么办理

  1、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托,也可以是限权委拖。前者如父母将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稚园等。

  2、委托监护不论是全权委托或限权委托,委托人仍要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时,才负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法定或指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因委托发生移转,被委托监护人只承担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其在尽到监护之责而无过错时,被监护人之行为如依法律仍须由监护人负责时,则由法定监护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