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使留置权的规定有哪些

  一、行使留置权的规定有哪些

  行使留置权的规定有:

  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

  2、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折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变价受偿应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而未履行其债务时。

  二、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行使留置权时,应当告知定作方。

  如果定作方在接到通知后及时支付了所欠的报酬或者价款,建造方应当及时交付船舶,如果继续占有船舶就构成侵权。

  2、行使留置权时,必须是合法占有船舶。

  如果是在完成交付后,又以委托方拖欠报酬或者价款为由,强行将船舶从委托方或者第三人处追回并占有,不构成合法占有,而是“非法占有”,构成侵权。如果海事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实施海事强制令,或者海事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扣留措施,建造方不得以自己的留置权对抗作为公权的司法权或行政权,必须无条件的放船。

  3、行使留置权后应给予债务人一定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不得处置船舶。

  三、行使留置权有什么作用

  小编提醒您,行使留置权的作用是担保债权。其担保作用与其他担保物权相比更具单纯性,因为抵押权与质权都是当事人主动设定的,除具有债权担保作用之外,还具有融通资金的作用;而留置权是被动发生的,仅具有债权担保一项作用,不能起到融通资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