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代位追偿权和债权有哪些不同之处

  一、代位追偿权和债权有哪些不同之处

  1、概念不同

  (1)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债权

  债权是“债务”的对称。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和债务一起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债权与物权相对应,成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2、享有权利的原因不同

  (1)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

  ①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②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③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

  (2)债权发生的原因

  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债权人须具备哪些证据才能解决欠款问题

  小编提醒您,债权人须具备以下证据才能解决欠款问题:

  1、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证明资料;

  2、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合同等;

  3、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如: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

  4、已偿还借款的证据,如:收条、付款凭证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三、债务人与债权人怎么区分

  1、二者定义不同:债权人是在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债务人是在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2、二者享有的权利义务不同:对于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务人则需要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履行自身的义务,但如果因债权人或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未履行的,可免除自身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