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院管辖的范围是什么意思
一、行政诉讼中院管辖的范围是什么意思
行政诉讼中院管辖的范围是: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怎么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有什么
小编提醒您,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如下: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