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执行判决失职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一、执行判决失职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的规定,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认定此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1、罪体

  主体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行为是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结果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结果是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里的当事人,是指民事执行案件、经济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其他人,是指与民事执行案件、经济执行案件存在利益关联性的人员。

  2、罪责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执行判决、裁定失职行为可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本罪的主体属于特别主体,必须是国家的司法工作人员,表现形式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的活动中,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违法的采取各种司法措施,比如说保全、强制执行等,造成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以外的人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