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担保物权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一、担保物权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担保物权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旨在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在担保财产上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如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

  这里的特定,应解释为在担保物权的实行之时是特定的。因此,于将来实行之时为特定的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仍然有效,例如以流动仓库中的货物为质权标的物。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1)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2)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3)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抵押权人就债权的处分必须及于抵押权,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债权,也不得将债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权,更不得将债权与抵押权分别让与两人。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这体现在:

  1、债权一部分消灭,如清偿、让与,债权人仍就未清偿债权部分对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

  2、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

  3、分期履行的债权,已届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时,债权人就全部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格上涨,债务人就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

  二、担保物权的设定与范围

  1、担保物权的设定,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3、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在担保物权的实行之时,担保财产必须是特定的,这样才能确保债权人能够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清偿。

  三、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1、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这意味着担保物权不能独立于主债权而存在,它必须依附于主债权。

  2、不可分性则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无论债权部分还是全部未清偿,债权人都可以对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3、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格上涨或下跌,债务人都无权要求增加或减少担保物,这体现了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