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有哪些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有哪些

  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高立法机构,有权以法律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2、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有权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制定决定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3、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省级政府则有权通过制定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党组织、具有公共管理的组织、企业、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并不具备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

  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定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对待所有申请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便民和效率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以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为目标,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4、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如果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综上所述,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和设定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只有符合这些规定的行政许可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