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别无效婚姻和有效婚姻
一、无效婚姻是怎样的?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一种同居关系。
2001年《婚姻法》修订中,确立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内容,使得《婚姻法》的体系更为完善。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包括:
(1)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2)重婚的
(3)未到法定婚龄的
(4)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
二、有效婚姻是怎样的?
婚姻有效必须具备法定的结婚条件,并且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结婚必须满足:
(一)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法律对结婚年龄进行规定,也是许多国家立法上的通例,法定婚龄的确定,均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自然因素,即人们的生理和心理的发育状况和成熟程度,这一点受地理环境和气候的影响很大。二是社会因素,即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条件,如政治、经济、人口状况、道德、宗教和风俗习惯等。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农业经济,就实行早婚政策,婚龄普遍较低。
(二)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中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是通过法律将结婚决定权完全赋予当事者本人。实践中如何认定当事人的合意?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要有表示结婚意愿的行为能力
2、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具备以上条件结婚的并且没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婚姻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