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收银员偷钱算盗窃吗
个体工商户收银员偷钱算盗窃吗
算。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其员工偷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于秘密手段窃取财物的,按照盗窃处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经常发生个体工商户的雇员监守自盗,侵吞、窃取、骗取、擅自挪用该个体工商户的钱款,对这类案件如何定性呢刑法中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那么个体工商户属于这里的“其他单位”吗实践中,经常出现类似的争议也有个别判例将个体工商户认定为’“其他单位”。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1、个体工商户不是公司、企业,也不是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中的“其他单位”。这里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等。个体工商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属于个人投资经营,用个人财产承担责任的特殊民事主体。个体工商户与《公司法》中的一人公司性质不同。个体工商户是特殊的民事主体,具有自然人的全部特征,却不具备单位的组织性特点。因此,在刑法意义上,个体工商户是实质的个人。所以,个体工商户所聘的雇员、帮工、学徒,无论其称谓如何,均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2、个体工商户的财物属于户主所有,不是单位财产,而是相当于户主的个人财产。户主与雇员的关系相当于主仆关系,刑法中对于这种上下位、主从关系,对财产的占有属于委托保管关系,雇员侵吞、截留,属于侵占罪。侵占罪属于亲告罪,告诉才处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雇员挪用个体工商户货款怎么处理因为主体不适格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于挪用后经催要有能力还而拒不归还的,构成侵占罪;如果经催要而归还或因客观原因无力归还难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者则不涉及刑事犯罪,但承担民事责任。
盗窃罪的认定标准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2)盗窃既遂与未遂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
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