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女子偷12台电脑,丈夫帮忙转移赃物怎么处罚

  【事件经过】

  女子凌晨潜入网店办公室,盗窃12台电脑,得手后与丈夫合谋将被盗物品转移。近日,朝阳警方破获一起盗窃案,嫌疑人宁某、郑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去年12月13日11时许,朝阳警方接到东四环某写字楼一公司报警,称遭遇盗窃。接报后,民警立即赶至案发现场。

  案发公司位于写字楼11层,经现场初步勘查,公司门禁完好,共丢失12台电脑,一台佳能相机及一张电脑椅。其中,包括10台笔记本电脑,两台台式电脑。经询问报警人公司老板得知,该公司在淘宝网站经营一家网店,“双十二”闭店较晚,一直到凌晨2点才下班。第二天上午11时上班发现公司电脑被盗。

  经现场勘查,民警初步判断内部人员作案可能性极大。民警通过调取案发现场及周边的监控录像,锁定了嫌疑人宁某。

  经大量走访,民警在朝阳区定福庄附近找到了宁某,并在其租住地将其抓获,当场查获被盗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及一部相机。

  宁某供述,剩余电脑已被其丈夫郑某转移。1月12日下午,郑某投案自首。

  经讯问,宁某和郑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了解,宁某自去年12月上旬从该公司辞职后,在另一家网店担任客服。“双十二”当天凌晨3点下班后行至公司楼下,突然想起包内还存有原公司门禁卡,于是萌生邪念。目前,宁某、郑某已分别因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朝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解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