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违约金是否属于合同之债
一、民法典中违约金是否属于合同之债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违约时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属于合同之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合同约定定金有数额限制吗
首先,合同约定定金时,具体数额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
其次,双方自主约定定金时,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一旦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20%,将会做以下的处理:
1、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部分属于违法,只能按20%收取。并且,同约定超过20%的比例的,也是按照20%收取。
若是对方主张超过20%部分,被主张的一方遭受损害的,可以及时去法院主张超过部分无效。
2、定金超过20%部分合同无效,但是这里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所以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最后,约定定金时,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所以,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定金时,将直接影响定金条款的法律效力。
另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后,定金只能作为预付款的一部分,即只能抵充货款。若是一方违约,另一方不能将定金作为违约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