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领养孤儿的条件

  一、领养孤儿的条件有哪些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这是基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所做的决定。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在于保护被收养人。

  5、年满三十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6、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孤儿需要具备的条件有: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这是收养人收养子女的一般性规定,并不包括近亲属间收养、收养孤残未成年人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根据第一千零九十九条之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无特殊困难和年龄差距不满40岁的限制。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规定了,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以下限制:

  1、不满足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

  2、不满足收养子女的一般性规定的;

  3、收养孩子的人数不受限制。

  二、收养成立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

  3、符合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