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孤儿的条件
一、领养孤儿的条件有哪些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这是基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所做的决定。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在于保护被收养人。
5、年满三十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6、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孤儿需要具备的条件有: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这是收养人收养子女的一般性规定,并不包括近亲属间收养、收养孤残未成年人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根据第一千零九十九条之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无特殊困难和年龄差距不满40岁的限制。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规定了,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以下限制:
1、不满足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
2、不满足收养子女的一般性规定的;
3、收养孩子的人数不受限制。
二、收养成立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
3、符合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