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债权转让抗辩权利
如何理解债权转让抗辩权利
1、抗辩权是对立恳求权或否认对方权益的权益,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实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保证人的先诉实行抗辩权(或检索抗辩权)等。
2、抗辩权(Einrede,exception)者,阻碍相对人行使其权益之对立权也。
3、抗辩权是指对立别人行使权益的权益。例如,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商定先后实行次第的,应当同时实行。一方当事人本人未实行而恳求他方先实行时,他方有权回绝其实行恳求,此为同时实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立”、“反对”,阻止别人行使权益,但别人的权益并不因而而消灭。抗辩权的行使,以恳求权的存在并且提出恳求为前提。在未提出恳求权的状况下,抗辩权无从行使。权益曾经消灭的状况下,不适用抗辩权。例如,债务曾经实行,债权已消灭,一方假如提出恳求,他方有权回绝,承认其权益存在,这在性质上可称承认权,不属于抗辩权。
4、抗辩权是指对立恳求权或承认对方权益的权益,如甲乙双方商定同时实行,甲方未为实行而请求乙方实行的,乙方即享有抗辩权。
5、抗辩权是指对立恳求权或承认对方权益的权益,好像时实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6、抗辩权指权益人用以对立别人之恳求权之权益。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而必待别人之恳求,始得对其行使抗辩权。好像时实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恳求权与抗辩权乃居于对立之位置。在解题或剖析案例时,应当统筹。此种恳求权与抗辩权对立性考虑方式,系法律根本思想才能,应予注重。
7、抗辩权,即义务人对权益人行使权益,得回绝给付得权益,如恳求权已罹于时效,而权益人仍主张时,义务人得行使其消灭时效抗辩权。抗辩权可分为永-世(灭却)的抗辩权与一时(延期)的抗辩权。前者可使恳求权的行使,永-世被扫除,在诉讼上可使被告受驳回的判决,如消灭时效抗辩权(台湾地域民法第144条),及对侵权行为获得债权之回绝实行权(台湾地域民法第198条)。后者,非永-世回绝相对人的恳求,仅能使恳求权一时不能行使而已,好像时实行抗辩权(台湾地域民法第264条),及保证人之先诉抗辩权(台湾地域民法第745条)。
8、抗辩权乃适用于阻止恳求权行使之权限,例如买卖价金恳求权得以时效消灭抗辩权对立(台湾地域民法第127条第1项第8款或第125条)。抗辩权可分为障碍性抗辩权和否认性抗辩权两品种型。障碍性抗辩权指不进犯恳求权之本体,只暂时或永-世的障碍其有效行使,其权益经有效抗辩后依然存在。可分为延迟性抗辩权aufschiebndeEinrede此种抗辩权只能暂时阻止恳求权的行使,如法定留置权、同时实行抗辩权和保证人之先诉抗辩权;扫除性抗辩权ausschliessende此种抗辩权可长期阻止恳求权之行使,如时效之抗辩、赠与之穷困抗辩、侵权行为被害人之经济实行权。否认性抗辩权Einwendung指承认权益之构成和存续的抗辩。此种抗辩,当事人纵不为抗辩之主张,法院应就曾经证明之相关事实主动加以推敲。如行为才能欠缺,方式欠缺等。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