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五旬农民工过激讨薪获刑罚

  老板拖欠工资,陶某没有向相关部门求助,而是以过激行为讨薪,将人打成轻伤。最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农民工老陶:我今年55岁,去年给一个老板在工地看钢管、材料,一年下来,只收到一些白条,一万多元工资始终没拿到。今年给一个姓何的老板干了一个月的活,也拖欠了1000元工资,可是我几次去都没要到。

  眼看工人们一个个离开,工棚里只剩下我一个人。

  今年8月20日上午,我再次去西山一处工地向老板索要工钱,老板说没钱,我一气之下想拉断电闸,被工作人员任某阻止,就争执厮打起来。在厮打中,他将我的手咬伤,我顺手从工地上捡起一个机器零件打在他脸上,致使他左颧骨壁骨折。经法医鉴定,任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是他先咬我,我才打他的……我是农民工,能不能减点刑?”听到法官判处自己10个月有期徒刑时,我“讨价还价”起来,因为之前我连“故意伤害罪”、“轻伤”是什么意思都不知道,法官告诉我,讨薪还可以去找街道或司法所。我知道,这次是个教训,以后再遇到这种事,肯定不会再打人了。

  法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虽然本案中老陶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没有对受害人进行任何赔偿。但考虑到老陶伤人的起因是讨薪,因此量刑上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