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细则》规范强制执行措施适用
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认真排查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规范强制执行措施适用细则》,指导干警准确运用强制手段,着力规范强制执行行为,提升执行公信力。
树立安全防范意识。严格遵守执行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严禁不顾执行现场实际情况强行推进,防止激化矛盾引发执行冲突事件。坚持人身安全至上、社会稳定为重的原则,不断提高执行人员安全防范的知识和技能,注意消除各种潜在意外。
坚持依法文明执行。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向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严禁不着装、不持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要严格遵守司法礼仪,举止规范,有理有节,严禁在执行过程中侮辱、打骂、体罚被执行人和其他当事人。
严格执行人员要求。将财产保全的所有执行事项归口执行局统一办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经合议庭合议,械具的配备、使用只能由司法警察进行,执行员只有权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手段,不能代行司法警察职责。
规范执行审批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按照《执行流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报批,严禁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一般应在白天进行,因特殊情况须在夜间强制执行的,要层报执行局局长、分管副院长、院长批准。
健全带队预案制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指定1名带队人,负责整个执行过程的指挥、协调。案件承办人必须在实施前向带队人汇报案情,并根据案情难易情况制定相应的执行预案,严禁未制定执行预案、未安排带队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注重执行过程记录。加大对扰乱、阻碍、抗拒执行行为的取证力度,要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摄像机,对强制执行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备份存档,严禁无视听记录情况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加强执行物品管理。强制执行中查封、扣押的物品必须造具清单,确须由法院保管的,由院统一妥善保管,相关证照、钥匙等交由专人登记保管。严禁使用、毁损查封、扣押的财产,禁止法院工作人员及亲属买受法院拍卖、变卖的财产。
强化执行见证监督。对当事人拒不到场的执行案件,通知基层组织代表到场见证,重大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场监督。通过门户网站、官方微博等平台及时公开强制执行工作信息,营造有利于强制执行工作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畅通信息报告渠道。强制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生涉及人身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执行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执行局长、分管院长、院长如实报告,做到信息准确、反映灵敏、处置得当,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执行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对重大信息隐瞒不报的,由院纪检组监察室依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