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呢
安全保障义务这个概念,最初来源于德国判例法的“交往安全义务”理论。但是,我国民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与“交往安全义务”并不完全相同。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提供公用服务的公共场所和群众性活动。
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是指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进入该场所的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参与该活动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
1、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法律的直接规定。这是安全保障义务最直接的来源。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约定的义务可以是直接来源于双方的约定,例如,订立旅客运输合同,旅客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就是合同的主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这种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也可能是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衍生出的附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