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一共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一)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未参保职工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如单位的有效工作证(卡)、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盖章的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身份明确的单位同事的证明等);

  (三)首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及有关检查报告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受伤害者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职工工作考勤记录卡(考勤表)复印件(验原件);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