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股权信托业务存在的问题
股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可以成为信托财产。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投资于公司股权。股权信托中,如果受益人为企业的员工或经营者,则称为员工持股信托或经营者持股信托。
开展股权信托业务存在的问题
股权信托作为一种财产权利转移和管理制度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应用前景是广阔的。但是由于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历史不长,信托回归本业的时间较短。信托法规和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还不健全。所以再在股权信托的实践应用中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股权信托登记问题
股权信托需要将股权所有权由委托人转移到受托人名下这是股权信托关系成立的要件之一。然而,现有的股权登记制度没有对股权信托登记做出规定,致使股权登记机构无法受理股权信托登记业务。如果要进行登记只能按照股权转让方式办理,而这必然涉及到因股权信托关系的设立和解除引起股权转让和返还所成的营业税双向负担问题。
实际上股权信托并非股权交易行为。不应承担交易税。由于制度上的不配套,影响了股权信托业务的规范,极大的限制了股权信托业务的发展规模。在我国未按规定进行信托登记的法律后果比较严重,即信托不发生效力。但信托法关于信托登记的规定过于原则。登记的主体,登记程序等均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随着信托业的发展。信托品种的丰富,信托登记制度亟待完善。
2、股权信托税收问题
如前所述,在我国没有明确规定股权信托登记制度下。如果要进行登记只能按照股权转让方式办理。这就涉及到营业税双向负担问题。其实,股权信托并非股权交易行为不应该承担交易税。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针对信托产品的税收没有明确规定。极大地阻碍了股权信托业务的发展。
3、股权信托收购中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
股权信托收购是利用信托关系独有的财产、风险。信息隔离特点而设计的。基干信托关系。信托投资公司介入到收购过程中。起到了“形式收购人”的作用。从而隐蔽了真正收购人。可以说。信托制度天然地具有隐蔽和弱化信息公开程度的功能。而证券监管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法规。要求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相关规定。即必须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以保持收购过程的透明化。因此,股权信托收购是对现有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构成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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