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伪造票据出庭作假证被判包庇罪
【案情】
2008年9月18日,某公司业务员李娟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同事鲜劲松伪造所供职的公司公章和委托收款证明,将另一公司应支付给自己所在公司的工程款67388元占为己有。事情败露后,李、鲜二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提起公诉。在这起案件中,李娟的客户卓世强作为证人出庭称,李娟将这些钱交给了他作为货款,并出示了发票。承办检察官在核查案件相关证据时却发现,卓世强所提供的发票是伪造的。经过调查,卓世强与李娟在业务来往中成为了朋友,为了帮助李娟逃避刑事责任,卓世强出庭作伪证。
【审判】
最终,高新区法院作出判决,卓世强以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李娟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鲜劲松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评析】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的不法行为。狭义的票据伪造,指假冒他人名义为出票行为。广义的票据伪造,指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各种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的伪造。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