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单位变相逼辞职女医生胜诉后被派扫厕所

  《劳动法》里明确规定: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单位不得“开排”女职工。有了尚方宝剑,很多孕期女职工似乎得到了法律武器的保护,但记者通过调查发现,这类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打赢官司后不久又迫于无奈辞职,这种情况不在少数。

  是什么原因让怀孕妇女赢了官司丢了工作呢?记者近日调查发现,这里面有单位的故意刁难,也有法律空白及工会“缺位”等现象存在。

  女职工胜诉后被派扫厕所

  26岁的李倩(化名)是昆明某医院激光科的医生。2004年的时候,她从医院跳槽到一家私立医院从事护士工作。刚参加工作时,医院明确告诉她在合同期内不能怀孕,并让她写下书面保证。考虑到这份工作薪水不错,自己还年轻短时内还不会要孩子,李倩答应了医院这个苛刻的要求。几年过去,李倩结婚了,婚后李倩发现自己怀孕了。

  做母亲的喜悦让李倩顾不得当初向单位做出的“承诺”,她向医院说明了情况。医院认为怀孕的李倩不宜再继续工作,让她请事假回家待产。于是,怀孕5个月后,李倩向单位告假回家休产假了。产后3个月,李倩回到医院上班,却发现她的岗位早被人代替,待遇也一落千丈。为此,她向医院领导反映,双方发生了争执。一个星期后,李倩接到了一纸解聘通知。通知上称,她休产假超期,属于自动离职,医院对其作解聘处理。

  “单位不得辞退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医院这么做是违法的。”李倩来到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一调查,王忠律师就发现李倩是晚育,而晚育的妇女可增加30天产假。

  根据这一规定,李倩的休假没有超时,医院解聘她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案子进入劳动仲裁,仲裁结果:医院解聘无效,应恢复李倩的工作和待遇。

  打赢官司回到医院工作,李倩很高兴。可让她没想到的是,事情根本没有想像中的那么简单,以后的日子里她体会到了什么叫“度日如年”。上班后,医院告诉她工资照旧,可她的医师岗位已有人代替,她只能“改行”做其它工作。于是,医院一会儿安排她到医院门口做“导医”(其实就是迎宾),一会儿让她作清洁工,打扫医院大楼和厕所;一会儿又让她到外地出差,一去就要3个月。无奈之下,李倩只好选择主动辞职。

  赢了官司丢了工作不在少数

  打赢官司又怎样?最后工作还是丢了。和李倩有同样遭遇的人有很多。“近年来,我代理了好几件这样的案子,都是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被解雇的,通过打官司,女职工恢复了工作。可回去后,单位领导心里都不乐意,找着理由为难女工,最后都让她们自己提出辞职。”王忠律师告诉记者,他代理的官司里,女职工无一例外都遭到了不公的待遇。

  原本是销售部经理的邵某在怀孕后,单位以人性关怀为借口,将她调至行政部担任后勤,每天上楼下楼端茶倒水、打扫厕所,如此落差让她难以接受。就在她有早产征兆,医院开证明要她卧床休息时,公司不但扣发其工资,还以违纪为由将其解雇。官司打到法院,邵某获得了经济赔偿,可她表示已不想再回单位受刁难了。

  还有一个女职工,也是一家医院的护士。打赢官司回到单位后,医院安排她去照顾极度危险的精神病人。迫于无奈,这名女职工也选择了辞职。“此类案件当事人都胜诉了,本应是成功维护妇女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案件的处理结果也让人满意。但案件在仲裁、判决后的发展,却让人感到无奈。”王忠说。

  法律为何管不了单位

  单位的做法违不违法?法律能不能规范此类行为?

  据了解,1995年全国人大常会颁布的《劳动法》里规定: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活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里甚至细致地规定到: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法律的规定已经很详尽、很细致了,能规定的都写在了法律条款里。法院照判,单位照做就可以了。可实际上,单位在拿到判决后就玩起了太极,竭尽可能想办法钻法律的空子。比如规定不能让女职工从事重体力活动,那我就让你去当内勤,变相地让其做清洁工。或者很多单位甚至根本无需走解聘程序,直接在发现女职工怀孕后,以安排不适合的工作为手段,或让女职工请假却不批假条等形式,逼迫女职工自己辞职或者造成事实上的自动离职,以达到与怀孕妇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而当事女职工要么无奈辞职,要么事后难于举证维护自己的权力。”王忠说。

  五华法院一位审理此类案件的资深法官表示,从法律上来说,单位的上述做法并不违法。作为单位,他们可以辩解:“我没解聘你,正常发你以前级别的工资,也没让你从事重体力活动,没让你上夜班,我没违法啊。”对于这类纠纷法院处理起来也很头疼,虽然明知单位在耍滑头,可要判他违法又没有法律依据。

  谁能破解这难题?

  法律不可能做到满足所有劳动者的所有权益,也不可能做很细。

  “但是工会可以!工会是的最大一个职能就是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目前企业与职工处于明显不对等的地位关系,工会可以作为职工强有力的后盾和企业谈判。职工遇上这类问题投诉到工会,由工会出面来协调这类问题。”王忠建议。

  可工会的意见没有法律效力,一旦企业对工会的意见置之不理、不执行,问题岂不是又回到原点。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刘爱国律师说,只有当工会的“实力”强大到一定程度,“说话”很算数,法院就好处理了。比如只要经过工会确认单位有恶意辞退女工的事件,法院就认可,并依法“处决”,那问题就简单得多。可目前我们的法律没有赋予工会那样大的权力,这是法律的空白点,也是维权的空白点。

  王忠说,要解决这些困难,除了需要劳动、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以外,更急需完善和细化我国劳动者保障的法律规定,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工会的工作职能,从根本上改变企业和职工间的不平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