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不称职解聘”,“旧酒”也芬芳
聘任制公务员解聘太少曾被外界质疑过,28日深圳市公布了《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14种解聘情形,解聘程序也被明确,减少不公平因素。用人单位违规聘用及解聘聘任公务员的,将被责令纠正,违规者还将被处分。
乍一看,考核不称职,聘任制公务员可被解聘,似乎是一个很好的制度补丁,有助于打破公务员流动一潭死水的现状。但仔细对照《公务员法》不难发现,“解雇条款”不过是新瓶装旧酒。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工作、连续旷工超过15天等解雇“触发选项”,都是对《公务员法》原文照搬。显然,公众有理由担心,“解聘条款”会不会“外形”拉风,可却难产生实打实的效果。
其实,聘任制公务员解聘办法“形似”《公务员法》并无原罪。毕竟,《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什么情况应该辞退、什么情况不得辞退的规定,非常契合当前实际情况。而且,对因公致残,哺乳期内公务员,不得辞退,也反映出制度温度。只要认真执行,就能起到让“能者上,庸懒者、无德者下”的目的。没必要另起炉灶,再弄一个解聘办法。
但有关部门必须注意的问题是,既然公务员清退办法一直很给力,可为何公务员难以流动呢?无非是,考核太温柔。试想,前一段时间,全国治理吃空饷,被曝光半年以上不上班者成百上千,可有几人因旷工15日以上被解雇?全国又有几人因连续两年不称职而被辞退?可见,规则很给力,考核却很无力,才造成了公务员难于流动。只有让考核硬起来、实起来,才能让退出机制转起来。
因此,聘任制公务员引入淘汰机制,关键在执行。只有摒弃一团和气的考核办法,才能让聘任制退出机制顺畅。具体而言,一方面要制定公平、合理的考核办法,让聘任制公务员在阳光下考核,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另一方面,要敢于“翻脸”,对那些不胜任本职工作的慵、懒、散之辈,要敢于亮红牌。唯有如此,才能保证聘任制公务员退出机制不走样、不变形,真正起到破冰的引领作用;才能让公务员退出这瓶“老酒”,也能芬芳四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