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有利于开展公益事业: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发展
中国银监会日前下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区重建工作的通知》,鼓励信托公司依法开展以救济贫困、救助受灾群众、扶助残疾人、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以及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等为目的的公益信托业务。大灾之后的援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通过建立长期的、社会性的公益信托基金将成为灾后持续援助的一条可行路径。
利于开展公益事业
公益信托,就是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我国2001年颁布并实施的《信托法》确立了公益信托的基本制度。
银监会有关人士表示,通过公益信托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公益信托具有灵活性。可以由委托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设立某一类的公益信托,在资金额度上没有规模限制。
第二,公益信托具有主动性。可以通过受托机构设计公益信托产品,向委托人进行推介,使更多的民众参与公益事业。
第三,公益信托具有持久性。公益信托可以无限期存续,当受托人不具有管理公益信托财产的能力时,可以依法予以更换,不影响公益信托的存续。
第四,公益信托运营成本低。公益信托不属于法人,自身没有常设机构,其管理由专业受托机构负责,通常每年仅向受托机构支付公益信托财产总额的1%甚至更低的管理费,无需支付其他额外成本。
第五,公益信托有利于公益财产的保值增值。受托机构具有公益法人所不可比拟的理财能力,它可以根据公益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最大限度地保证公益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第六,公益信托透明度高,有利于对公益财产的多方位监管,通过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委托人、受托人、信托监察人的共同参与,使受托人的行为得到有效监督。
进一步规范公益信托
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一些信托公司也开展了与自身业务相结合的救助行动。这些救助行动体现出了公益信托的部分特色,但从这些信托产品的设计结构和管理模式来看,还基本停留在传统的捐款层面上,尚未达到标准公益信托的运行要求。
此次银监会下发的《通知》明确指出,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并担任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应当订立公益信托文件,并报中国银监会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备案;信托公司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公益信托财产专户,并可以向社会公布该专户账号;信托公司管理费和信托监察人的报酬,每年度合计不得高于公益信托财产总额的千分之八。
《通知》明确,信托公司管理的公益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公益事业,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只能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
同时,《通知》也指出可以争取公益事业、税收等管理部门的支持。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公开进行推介宣传。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机构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其数量及交付信托的金额不受限制。
尚需配套制度支持
就目前的情况看,信托公司能否顺利开办公益信托业务,还需解决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制定相关监管规章。公益信托业务与信托公司目前办理的信托业务存在较大区别,监管和经营有不同要求,需要就公益信托业务制订专门规章。依据《信托法》(详见信托法律网)的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受托人的确定,须经公益事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公益信托项下财产的管理和运用状况须接受公益事业主管部门监督等,因此还需要公益事业相关部门,如民政部、教育部、卫生部等出台相关监管规范。
二是选任合格的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能够办理公益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除了是一家稳健经营、符合现有监管要求的机构外,起码还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司治理健全,管理规范,广大民众愿意通过其实现从事慈善事业的目的;第二,股东和管理层具有为公益事业服务的意愿,经营者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第三,熟悉公益事业的业务流程和运营特点。根据这些条件,再对有意愿办理公益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做进一步审查,确保公益信托业务的顺利进行。
三是建立受益群体的确认程序和确认标准。信托公司可以通过自身努力并经批准后发起设立公益信托,接受他人委托为公益目的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但要将信托项下的财产运用于灾区、运用于需要帮助的群体,则需要借助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力量,建立受益人的确认程序和认定标准。(记者殷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