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价格行政诉讼?提起价格行政诉讼应注意哪些问题
价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涉及价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审理和作出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价格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于行政机关涉及价格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实行司法监督。价格行政诉讼是解决涉及价格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的重要途径。这类行政纠纷发生后,解决的一种途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通过复议撤销或者改变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另一种途径是通过司法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除了法律规定复议为最终裁决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价格行政诉讼。
价格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价格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解决价格行政争议的活动;二是价格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有关价格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原告是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相对人;三是价格行政诉讼只有经过行政机关管理相对人一方的起诉,人民法院才有权受理;四是人民法院审理价格行政案件,是要对行政机关有关价格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与其他行政诉讼相同,在价格行政诉讼中,主要由被告一方即价格主管部门负举证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提起价格行政诉讼:一种情况是,1999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类情况主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给予其某种或几种处罚不服而引起的诉讼,如对价格主管部门没收的财物是否属于价格违法所得有争议;对价格主管部门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加处罚款认为处罚过重引起的诉讼;因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被吊销收费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不服引起的诉讼等。这类汗讼均需首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种情况是,除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价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争议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概括地讲有下几种:一是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收费许可证,有关价格主管部门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二是认为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整、制定与自身相关的价格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的价格行政诉讼;三是认为价格主管部门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或义务的;四是认为价格主管部门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五是认为价格主管部门侵犯了管理相对人法律规定的定价自主权或经营自主权的。